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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宗寄售模式案件项下贸易纠纷
在理赔追偿实务中,纠纷经常发生,因此本文以一宗贸易纠纷案件为例,展示处理纠纷的方式以及收获的启示。一、案件背景和争议情况被保险人与韩国买方签署销售合同,并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向买方出运了19票货物,货物为充电器等,发票金额合计34.53万美元。…
在理赔追偿实务中,纠纷经常发生,因此本文以一宗贸易纠纷案件为例,展示处理纠纷的方式以及收获的启示。
一、案件背景和争议情况
被保险人与韩国买方签署销售合同,并从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向买方出运了19票货物,货物为充电器等,发票金额合计34.53万美元。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被保险人于2021月2月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索赔金额为31.63万美元。
中国信保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委托合作机构向买方调查和追讨。调查发现:买方确认涉案项下贸易事实,且确认收到货物。但其提出如下主张:
1.双方贸易方式是寄售(consignment)。寄售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 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买方提供了双方于2018年8月签署的《贸易合作协议》(trade cooperation contract)作为证据。买方未在performa invoice(以下简称“发票”)上签字盖章,不认可发票上约定的付款条件,即收货后OA60天。
2.欠款金额为30.79万美元,非被保险人主张的31.63万美元;
3.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退回货物。
买方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双方签署的《贸易合作协议》,上面显示:双方签约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且附有双方的盖章。约定的贸易模式为寄售,且约定了支付方式为:买方销售完毕货物,再将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
2.买方定期告知被保险人货物状态的证明材料,包括往来邮件及微信记录。以此说明在双方合作初期,买方驻点深圳的员工会定期前往被保险人办公地点展示货物状态。
3.存在质量问题的图片及买方制作的质量报告。
针对上述买方主张,被保险人提出:
1.《贸易合作协议》为虚假合同,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因在实际交易中,买方下单后制作的发票上面显示付款条件为:收货后OA60天。买方虽未在发票上盖章,但在被保险人将发票通过邮件发给买方后,买方未提出异议并接收了货物,这表明买方在实际履行中接受了发票约定的条款,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2.认可买方提出的30.79万美元;
3.否认买方提出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提供的质量报告系其自身制作的表格和图片,无公信力。
4.不同意退货。双方在合作中,如本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通常在下一批货物出运时进行替换。
被保险人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索赔项下货物对应的发票,上面有被保险人盖章,未有买方盖章,显示付款条件为:收货后OA60天。发票上日期都晚于买方提供的合同签署日期2018年8月11日。
2.和买方的就出运货物沟通的邮件。
二、纠纷认定
1.《贸易合作协议》和发票上付款条件纠纷解决
买方认为按照《贸易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即买方销售完毕货物,再将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认为应按照发票约定的付款条件,即收货后OA60天,进行付款。
《贸易合作协议》上有买方和被保险人的盖章,系双方真实意图表示,且被保险人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贸易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贸易合作协议》约定了下述条款:买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协商的付款期限付款。被保险人通过邮件向买方发送的发票中约定了付款的期限,买方在收到发票和对应邮件后,对发票内容未提出异议并签收了货物,因此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发票约定的付款条件对《贸易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了变更,买方需按照发票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付款。
2.质量纠纷解决
买方主张涉案项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质量报告,因此拒绝付款。被保险人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已经进行替换处理,而买方提供的质量报告系自己生成,缺乏公信力。
买方提供的报告系自己内部制作,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买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需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货款;被保险人否认质量问题,但提出在实际贸易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在下一批出运中进行替换,故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涉案项下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般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本案项下双方都未提供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根据涉案项下的保险条款第八条对贸易纠纷解决约定: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故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由被保险人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根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进行定损核赔。
三、启示
本案中双方就《贸易合作协议》和发票中约定的付款条件纠纷在于发票中无买方的签章。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买卖双方如有对框架协议进行补充的情况,都应对补充协议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对于易产生质量纠纷的产品,建议在商务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求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买方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则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标准。另外建议在商务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限,但约定的检验期限不得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